成都理工大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6-22作者: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一、档案馆档案库房管理制度

1.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地,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。

2.每间库房要确定具体安全负责人,负责库房内一切安全工作。

3.库房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。非档案馆人员禁止进入库房。

4.库房内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,档案不得随意堆放;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,注意空气流通。

5.库房内要有严格的“八防”措施(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盗、防高温、防强光);库房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4-24℃之间,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%-60%之间,库房管理人要认真记录库房内当日的温度和湿度。

6.库房内禁止存放非档案用品及个人物品;严禁任何人吸烟和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进入库房;库房内不准使用台灯、电熨斗、电暖器等电器设备;库房内必须配备报警装置、灭火器材,并确定专人管理;灭火器材要放在固定位置,不准随便移动,要定期进行检测;房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。

7.库房内不准办公和会客,库房管理人员离开库房必须闭灯、锁门。

8.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内各类档案进行清点,做好清点记录。

9.库房安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库房的安全,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;若个人无法排除,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予以解决。

二、档案馆档案保密工作制度

1.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,贯彻执行《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,共同做好档案保密工作。

2.档案利用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、借阅制度,认真履行手续:借阅保密档案要经调档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。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需经主管校长批准。

3.对保密档案要严格管理,不得将保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馆,对保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、拍照或复制。

4.凡涉及档案保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、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保密档案内容,不得在普通电话、电子邮件和私人通信中泄漏档案秘密。

5.对保管期满,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,不得以废纸出售。

6.发生档案失密、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,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保密委员会,对违反保密规定,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,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。

三、档案馆档案统计工作制度

1.档案统计是指对档案数量,保管状况,鉴定情况,利用情况及学校档案馆基本情况的统计;档案馆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上述各种情况的日常登记薄,定期进行统计分析,并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。各类档案的日常统计工作由分管的档案人员负责统计,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。

2.统计工作中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,如实反映客观情况,确保无遗漏、无差错;保证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和及时性,做到完整、连续和及时,并妥善存档备查。

四、档案馆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制度

1.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,必须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各科室负责人,具体档案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,确保鉴定质量。

2.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,用全面、历史、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价值,确定保管期限,切忌随意性;对保管期限己满的档案,其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;对应销毁的档案,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。

3.对保管期限己满,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,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,待了结后再行销毁。

4.应销毁的档案,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;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二人以上负责监销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:监销人、批准人、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5.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,应存档保存备查。

五、档案馆档案查、借阅工作制度

1.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查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;查阅涉密和限制使用的档案,由申请调档人填写《保密档案查、借阅审批单》,经申请调档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

2.学校工作人员查阅非主管单位的档案,需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,方可查阅。

3.档案一般不外借。学校工作人员确因本单位工作需要借出档案时,必须严格履行档案的借阅手续,利用者对所借阅档案文件、技术图纸、照片、实物等必须妥善保管,及时归还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携带公出,探亲访友,出入公共场所;归还档案时,要当面点清并予以注销。

4.学校工作人员必需借出、摘抄、复制非本单位归档的涉密及控制使用的档案时,需经本单位负责人、归档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馆长批准,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,需经主管校长批准;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内容要负责保密。

5.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时,须持本人身份证或介绍信。

6.档案利用者对所查、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;阅读案卷时严禁吸烟、拆卷、抽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、私自摘抄、拍照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;如发现上述情况发生,要追究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7.复制档案,一律由档案馆各科室负责办理,并按规定合理收费;档案的摘抄、复制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,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

8.借出的档案必须在三天内归还,归还中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依据《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
成都理工大学档案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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